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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华畅兄弟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691执1563号
案件名称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华畅兄弟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华畅兄弟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91执1563号申请执行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信义区忠孝东路五段293号5楼。

法定代表人:练台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叶,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华畅兄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娜,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华畅兄弟娱乐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8)鲁民终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779781号“銭櫃CASHBOX”、第3214676号“PARTYWORLD歡樂派對”、第3214677号“錢櫃PARTYWORLD”、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第4003164号“钱柜”、第4003716号“PARTYWORLD”、第6744917号“CASHBOX銭櫃K·T·V”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赔偿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6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

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工作措施:2019年11月25日,2019年12月22日,两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以及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2019年12月19日,本院到烟台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有其他可控财产。

2019年12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019年12月21日,与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律师胡金叶电话约谈,并征求其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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