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4081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恬,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泉,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昌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春江路4号203。
法定代表人:毛思思。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昌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并于同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预交诉讼费1800元,本院依法向原告退还人民币1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