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11061号原告:广州贡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208号商业主楼三层西区B318物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7U。
法定代理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窦艳华,广东隆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雅静,广东隆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龙光玖龙荟维星冷饮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泰社区玖龙玺一层N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T。
经营者:许腾飞。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贡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以原告需再自行调查证据,现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贡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