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1知民初49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汉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淞江路与107国道交叉口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宋翠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石磊,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汉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