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8民初230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桦南县前进卤起源周黑鸭店,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文林街排水处综合楼南数二门。
经营者:王莉莉,女,汉族,1987年12月1日出生,住依兰县,系桦南县前进卤起源周黑鸭店业主。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黑鸭公司)与被告桦南县前进卤起源周黑鸭店(以下简称卤起源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周黑鸭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黑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与被告卤起源鸭店经营业主王莉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黑鸭公司诉称,原告旗下经营的“周黑鸭”品牌,是国内市场领先的小食品连锁品牌。
2011年5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复,原告的“”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此外,原告还注册使用了其它“周黑鸭”系列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6313764号“”注册商标、第7936086号“”注册商标。
原告经营的“周黑鸭”品牌,自2002年创始人周富裕先生在武汉设立第一家门店以来,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经营理念,结合网上销售渠道,深入渗透华北、华东、西南区域并拓展至天津、浙江和江苏,其产品在行业内得到极高评价也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广泛认可,2016年,“周黑鸭”系列品牌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原告在国内各地区实际经营及管理的线下实体门店数量数百家,覆盖中国大部分地区。
其推出的卤鸭、鸭副产品以及卤制蔬菜一经上市,经众多明星及知名博主推广,及与知名影视IP、广告媒体等合作,并通过微信、微博等渠道广泛传播,迅速引爆市场,深受消费者喜爱。
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线下、线上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原告合法占有的“周黑鸭”系列商标,其未经许可即在同种类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商标的行为已经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原告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特有的包装、装潢、服务名称、商品名称,经过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在消费者心目中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印象及与原告一一对应的关联关系,具有广泛的市场知名度并为公众所知悉,因此被告滥用“周黑鸭”系列商标也是是利用原告知名度获取超额利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原告和消费者的财产权益。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与原告店铺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使用“周黑鸭”等一系列原告特有的服务及商品名称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卤起源鸭店辩称,1、我工商许可证办下来了,就是合法的。
我没有刻意的去模仿周黑鸭,我们牌匾的颜色相差很大,对方是黑色我是红色。
2、我营业时间短,从开业到关业7个月,2019年2月22日开业,2019年9月关业,营业许可证上是2019年2月18日注册,2019年11月28日注销,但在这之前两个月就停止营业了。
我有流水账证据证明没挣钱。
双方当事人围绕各自主张,向法院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和交换。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入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提交的公证书及公证费收据,均出自公证机关,被告方无相反证据,本院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方提交的证据中店铺经营及日常生活支出流水帐为其单方制作,不具有证据效力;
原告对被告工商信息记载的实际经营时间为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11月28日共计9个月的事实以外的其它证据均有异议,被告又无其它相关证据佐证,本院对被告实际经营时间为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11月28日共计9个月的事实予以采信;
对被告方提交的其他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告旗下经营的“周黑鸭”品牌,是国内市场领先的小食品连锁品牌。
2011年5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复,原告的“”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此外,原告还注册使用了其它“周黑鸭”系列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6313764号“”注册商标、第7936086号“”注册商标。
原告经营的“周黑鸭”品牌经国内众多媒体推广,迅速引爆市场,深受消费者喜爱。
2019年7月14日哈尔滨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光宇来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文林街排水处综合楼南数二门被告的百年周黑鸭店,以手机微信转帐方式支付10元购买鸭货,被告拒绝出具收据。
公证人员对消费过程进行公证并予以证据保全。
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活动中,于店招、柜台装饰、包装等处大量使用“百年周黑鸭”字样及与图案相近似标识。
另查明,被告卤起源鸭店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9年2月18日,经营业主是王莉莉,经营熟食制售,无分支机构,实际经营期限为九个月。
本院认为,原告系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范围内使用的“百年周黑鸭”文字招牌及图案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周黑鸭”、“”品牌商标名称、标识高度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在选购时造成混淆和误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被告以其持有工商许可证作为抗辩理由,因工商许可证调整范围并不涉及商标使用而不能成立;
被告关于其牌匾同原告商标存在差异的抗辩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
其关于经营时间短、未赢利的抗辩主张亦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被告没有充分合法的抗辩理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与原告店铺近似的包装、装潢;
停止使用“周黑鸭”等一系列原告特有的服务及商品名称等。
根据被告经营规模、经营期限及获利情况,被告应适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2000元。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被告的抗辩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为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2019)被告桦南县前进卤起源周黑鸭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与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店铺近似的包装、装潢;
(2019)被告桦南县前进卤起源周黑鸭店立即停止使用“周黑鸭”等一系列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特有的服务及商品名称等;
(2019)被告桦南县前进卤起源周黑鸭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桦南县前进卤起源周黑鸭店承担30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