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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金贝烘焙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12287号
案件名称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金贝烘焙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贝烘焙有限公司;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粤0307民初12287号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99号楼26层1单元3009。

法定代表人:鲍才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惠,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娇,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贝烘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志健时代广场商业1A-024。

法定代表人:陈树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1菜户营58号1102室(太平桥企业集中办公区)。

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贝烘焙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维权而产生的费用19620元;

3、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

庭后,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请求本院确认,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692.4元,本院依法向原告退还184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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