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粤0307民初12287号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99号楼26层1单元3009。
法定代表人:鲍才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惠,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娇,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贝烘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志健时代广场商业1A-024。
法定代表人:陈树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1菜户营58号1102室(太平桥企业集中办公区)。
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贝烘焙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维权而产生的费用19620元;
3、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
庭后,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请求本院确认,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692.4元,本院依法向原告退还184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