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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天水南路晋丰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甘0102民初5419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天水南路晋丰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天水南路晋丰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02民初541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南路晋丰超市,经营场所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285号。

经营者:李俊明。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南路晋丰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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