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388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远,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川县阳光量贩3区,经营场所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酒城南路。
经营者:樊竹君。
被告:周小玲,女,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系伊川县阳光量贩3区的实际经营者。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川县阳光量贩3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