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知民初168号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林,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章华,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澧县小渡口镇志强家电门市维修部,住所地湖南省澧县小渡口镇小渡口居委会中心街(菜市场前面)。
经营者:王志强,男,住湖南省津市市。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澧县小渡口志强家电门市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计226元,由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