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82民初726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慧慧美容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9L,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兴市大会堂路18号。
经营者:夏美凤。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泰兴市慧慧美容会所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