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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滦南县南方家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2知民初7号
案件名称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滦南县南方家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滦南县南方家具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知民初7号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130437803。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南县南方家具城(和平路店),住所地:滦南县倴城镇和平路东侧1栋2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O224MA0BF7NM4U。

经营者:麻丽艳,女,1978年5月12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滦南县胡各庄镇东胡各庄村37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刚(系麻丽艳之夫),男,1979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滦南县胡各庄镇东胡各庄村33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平,滦南县滦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诉被告滦南县南方家具城(和平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南县南方家具城(和平路店)于2019年12月14日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将和解协议中的款项给付原告,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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