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3知民初55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勃湾区泰芒了饮品店一分店。
经营者:庞娜。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勃湾区泰芒了饮品店一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