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682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义诗,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林昇桂厨具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新安路1号雅园新城商业街111号。
负责人:林漫娜。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林昇桂厨具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