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404执3496号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欧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新城第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绍业。
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欧洋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8)苏0404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书: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洋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含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欧洋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
冻结佛山市顺德区欧洋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44483801040004704),并扣划银行存款26005元,交付给申请人共计25335元,其余基本无存款(冻结到期日2020年11月13日),上述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需于到期15日前书面申请续冻、续封,逾期解冻、解封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欧洋电气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亦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苏0404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