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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丽区百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3知民初438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丽区百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百达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43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慧,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百达超市,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津滨大道与天山南路北700米。

经营者:严家库,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利,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百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裴 然审 判 员  王颖鑫人民陪审员  高静寰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法官助理韩琳书记员武辰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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