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680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江春华五金机电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草埔吓屋村135栋1楼104号。
经营者:江春华。
被告:深圳市春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翠湖社区牡丹苑1栋102号。
法定代表人:姚金娟。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江春华五金机电店、深圳市春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3002××××.0,名称:电钻)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