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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区振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04知民初392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区振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区振国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知民初392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银萍,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党,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振国超市,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石化路69号41-47号楼商业裙房1层04号。

经营者:王振国。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振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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