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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乐亭大东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2民初641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乐亭大东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乐亭大东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民初641号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百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被告:乐亭大东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乐亭镇永安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吕月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江,男,1975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利惠公司与乐亭大东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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