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民初641号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百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被告:乐亭大东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乐亭镇永安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吕月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江,男,1975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利惠公司与乐亭大东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