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768号原告: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龙山商业街1号大世纪水山缘10栋1单元803。
法定代表人:刘柏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美,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素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劳动路14号14-1。
法定代表人:吴楚涛。
被告:吴楚涛,男,1992年12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吴楚杰,男,1996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素腾贸易有限公司、吴楚涛、吴楚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19××××.8名称:吊坠(爱的记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