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18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迪信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宣化西街。
法定代表人:李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迪信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