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757号原告:深圳市成洁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福园一路德金工业园(四区)内的4号厂房西侧1楼、4楼、5楼、6楼。
法定代表人:周仁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万里,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正方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创智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劲柏,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29号。
法定代表人:聂宏,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岭,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成洁厨卫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正方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11月27日,原告深圳市成洁厨卫有限公司以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调取相关侵权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深圳市成洁厨卫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成洁厨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深圳市成洁厨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