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53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燕,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玉丽,原洛阳市老城区丰盈酒类批发部经营者。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关玉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