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民初559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元宝区美源化妆品批发行。
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新柳街116号一楼。
经营者:吴美泉,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美泉,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系丹东市元宝区美源化妆品批发行业主,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市元宝区美源化妆品批发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追加吴美泉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