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320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民,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庆区惠友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22号1幢1层2号。
经营者:陈小力。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庆区惠友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