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82民初7500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守强,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靖江市宝岛眼镜超市,登记经营场所江苏省靖江市靖城人民路R16地块商住楼110室,实际经营场所江苏省靖江市新建路121号。
经营者:郭小红,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系郭小红之子,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宝岛眼镜超市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