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312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肖美玲、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梵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上川路华创达大厦3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4。
法定代表人胡于芳。
被告胡于芳,女,汉族,1989年8月20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梵辞贸易有限公司、胡于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梵辞贸易有限公司、胡于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