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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渭城区王宝法香油店与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民终1150号
案件名称咸阳市渭城区王宝法香油店与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咸阳市渭城区王宝法香油店;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民终1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市渭城区王宝法香油店,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文汇东路东煜市场。

经营者:王宝法,男,1967年1月22日,住该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系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咸阳市渭城区王宝法香油店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4民初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以其与咸阳市渭城区王宝法香油店已经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案一审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4民初15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咸阳市渭城区王宝法香油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同惠会审  判  员     宋小敏审  判  员     涂道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 官助 理   闫建军                        书  记  员   李调霞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终1150号 上诉人:咸阳市渭城区王宝法香油店,组织机构代码.。

    被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组织机构代码.。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诉人×××及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4民初157号民事判决/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简要写明一审原告提出撤回其起诉的情况,包括时间、理由等内容)。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如果审查后不准许撤回起诉的,则写明不准许撤回起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起诉的,写明:)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裁定;

二、准许×××(写明原审原告的姓名或名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写明原审原告的姓名或名称)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写明原审原告的姓名或名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不准许撤回起诉的,写明:)不准许×××(写明原审原告的姓名或名称)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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