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初469号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3900XD。
法定代表人:谢侃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琼斌电子店,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开发区北斗工业园金方路银丰园公寓10号,注册号350602600257197。
经营者:沈怀斌。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琼斌电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2019年12月12日,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