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1执2669号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神州烟酒店:关于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神州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案号为(2019)陕01执2669号。
执行标的为:1、赔偿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2、支付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50元;
3、承担执行费20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神州烟酒店向本院转入20555元(含执行费)。
本院已将上述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现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1执266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