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914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军。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利兴通讯经营部。
负责人陈丽玲。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利兴通讯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
经审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