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民初297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苏杭大润发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泗县丁湖镇十字路口东30米。
经营者:邵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斌,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县苏杭大润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