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520号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韦利济-维拉库布莱市。
代表人:查尔斯·伯纳德·约瑟夫·马里耶(CHARLESBernardJosephMarie),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福美汽车天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许俊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臻淞,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黎惠,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福美汽车天窗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5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27.50元,由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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