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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洛龙区耀旭日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3知民初365号
案件名称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洛龙区耀旭日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龙区耀旭日化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365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耀旭日化商行,经营场所洛龙区关林皂角树新街139号。

经营者:王耀旭,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洛龙区耀旭日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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