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民初578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8。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岳坊镇李茂珍食品店(五洲华联姜饭棚店),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岳坊镇姜饭棚。
经营者:李茂珍。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岳坊镇李茂珍食品店(五洲华联姜饭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