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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宏霖足道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92知民初751号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宏霖足道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宏霖足道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751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宏霖足道馆,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10号百亨酒店南侧201-233号。

经营者:孙念。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宏霖足道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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