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民初43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经济开发区同仁眼镜店,经营场所射阳经济开发区射阳中学学生公寓楼111、112号门市。
经营者:杨冠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射阳经济开发区同仁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雅瑞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雅瑞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