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845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市宏佳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西北辰大厦3号楼24-26层。
法定代表人:郭洪赞。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女,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向前,男,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被告:天津市津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
法定代表人:李学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华,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天津市宏佳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19年11月27日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王颖鑫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法官助理庞海龙书记员王天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