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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个体工商户陈永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7知民初198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个体工商户陈永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陈永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知民初198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个体工商户陈永彬。

经营者:陈永彬,男,汉族,1975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个体工商户陈永彬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被告个体工商户陈永彬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6845848号注册商标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个体工商户陈永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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