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11517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被告:李锋,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本院受理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锋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