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731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伟,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煜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范龙村十九组。
法定代表人:朱洪平。
被告:天津市伟力世佳电动工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与黄河道交口西南侧北方城一区27-121。
法定代表人:黄维。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煜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伟力世佳电动工具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裴 然审 判 员 王颖鑫人民陪审员 纪佳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法官助理韩琳书记员武辰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