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彼得•德鲁克管理研修学院、长沙黄金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执复247号
案件名称北京彼得•德鲁克管理研修学院、长沙黄金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彼得•德鲁克管理研修学院;长沙黄金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执复247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彼得?德鲁克管理研修学院。

法定代表人:岑平,学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学院员工。

被执行人:长沙黄金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西388号。

法定代表人:邓美霞,公司董事长。

利害关系人:覃明莽,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怀化市。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彼得?德鲁克管理研修学院(以下简称彼得?德鲁克学院)与被执行人长沙黄金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时代公司)侵害商标权、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中,作出(2019)湘01执异94号执行裁定。

申请执行人彼得?德鲁克学院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原告彼得?德鲁克学院与被告黄金时代公司侵害商标权、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长沙中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是:一、被告黄金时代公司立即停止实施涉案侵犯原告就《经理人与组织》、《卓有成效的管理者》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黄金时代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彼得?德鲁克学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黄金时代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彼得?德鲁克学院经济损失50万元(含合理费用);

四、被告黄金时代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网站(网址:××)、国家版权局网站、《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致歉声明(内容经长沙中院审核);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2018年5月10日,本院作出(2017)湘民终66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彼得?德鲁克学院向长沙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7月19日,长沙中院作出(2018)湘01执755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金时代公司银行存款5074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8年11月1日,长沙中院向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宇支行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黄金时代公司设立在该行80×××14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074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

2019年6月10日,长沙中院将该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33967.6元扣划至该院案款账户内。

另查明,2018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黄金时代公司以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雨花区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019年5月9日,雨花区法院作出(2019)湘0111破3号民事裁定,受理被执行人黄金时代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覃明莽作为黄金时代公司的债权人向雨花区法院申报了债权。

利害关系人覃明莽对长沙中院(2018)湘01执755号之一执行裁定不服,提出执行异议称:雨花区法院已受理黄金时代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已进入破产程序。

黄金时代公司上述被冻结的银行存款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不应执行给彼得?德鲁克学院。

请求中止执行(2018)湘01执755号之一执行裁定和暂缓将已冻结的上述资金支付给彼得?德鲁克学院。

彼得?德鲁克学院答辩称:覃明莽不具备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资格,本案没有中止执行的事实和法定理由;

覃明莽提出执行异议,系恶意阻碍执行、协助被执行人逃债,应当驳回其异议请求。

长沙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覃明莽系被执行人黄金时代公司的债权人,其与本案的执行有利害关系,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2018年10月31日,黄金时代公司以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雨花区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019年5月9日,雨花区法院作出(2019)湘0111破3号民事裁定,受理黄金时代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19年6月10日,该院将被执行人黄金时代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33,967.6元予以扣划,尚未拨付给申请执行人彼得?德鲁克学院,应中止对该款项的执行。

覃明莽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该院予以采纳。

据此,2019年9月27日,长沙中院作出(2019)湘01执异94号执行裁定,中止该院(2018)湘01执755号执行一案的执行,中止对扣划至该院的被执行人黄金时代公司案款133,967.6元的执行。

彼得?德鲁克学院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覃明莽未明确表示其认为本案的执行行为违法,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是利害关系人而是案外人,长沙中院对其异议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审查。

被执行人黄金时代公司在执行中于2018年7月12日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将一人股东缪玮变更为覃明太、邓美霞、缪玮。

2018年11月,在黄金时代公司的注册地址新设立一家公司即湖南中坚力量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坚公司),黄金时代公司将其客户、业务转移至中坚公司,并实施了一系列转移资产的行为。

中坚公司继续使用黄金时代公司的注册网站(××)及电话(4007050601),经营与黄金时代公司相同的业务,其与黄金时代公司在经营、人员、资产方面存在关联关系乃至构成实质混同。

覃明莽则与被执行人的新增股东覃明太等人存在特殊关系,存在受人指使从而与被执行人串通虚构债务进而阻挠本案执行的可能。

覃明莽提出执行异议,完全系恶意阻碍执行、协助被执行人脱逃债务。

长沙中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冻结、扣划裁定,但迟至2019年6月10日才将冻结的被执行人款项扣划至该院。

由于长沙中院没有及时将扣划的案款交付申请执行人,拖延了时间,为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申请破产提供了时间和机会,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请求撤销长沙中院(2019)湘01执异94号执行裁定,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中止执行的事由尚需执行法院进一步审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执异94号执行裁定,本案发回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