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终139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妙手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钟立鹏,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妙手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7788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谢 晋审判员 蔡 晓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柳附该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