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1029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6号。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伟,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星烨众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中天天泰园4-2-102。
法定代表人:陈礼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天津展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振洋,天津展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星烨众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王颖鑫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封宇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