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知民初181号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林,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章华,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文华--安乡县官当镇月字街居委会车站往东100米,住所地常德市安乡县官垱镇永兴村三组。
经营者:张文华,男,住常德市安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让国,男,住安乡县。
安乡县官垱镇官垱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华--安乡县官当镇月字街居委会车站往东100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计223元,由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