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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19113号
案件名称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赵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粤0307民初19113号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99号楼26层1单元3009。

法定代表人:鲍才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娇,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婷,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而产生的公证费1600元、律师费1802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2014年9月28日,彭艳丽在第30类注册了“鲍师傅”商标,商标号为12484211号,核定使用产品为:糕点、蛋糕、面包等。

2017年3月20日,上述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原告成为该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原告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原告发现,被告在深圳市龙岗区百鹤路信义假日名城博雅园5栋S56开设店铺,长期以“鲍师傅”名义开展糕点经营,并在门店招牌、店内海报、糕点产品包装贴纸、糕点产品手提袋、糕点包装盒、收银单、外卖平台等显目位置突出使用“鲍师傅糕点”、“鲍师傅R”等标识。

被告对于涉案商标的上述使用行为,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第124842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XXXXXX;

二、XXXXXXX;

三、XXXXX;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692元,减半收取1846元,由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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