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执2440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太钢不锈钢有限公司。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太钢不锈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民初4708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1.河南太钢不锈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第217249号商标、第15541451号商标、第15541063号商标、第5977496号商标等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及文字;
2.河南太钢不锈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或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停止在网站中发布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或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的宣传内容;
3.河南太钢不锈钢有限公司到企业登记注册机关变更含有“太钢”文字的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太钢”文字;
4.赔偿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共计30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2019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2019年10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5745.35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9年10月21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19年10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五、2019年12月20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询结果与初次查询的基本一致。
六、2019年12月20日,前往被执行人原注册地进行现场调查,其已不在注册地经营;
申请执行人已去被执行人现注册地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
七、2019年12月2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