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知民初401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系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双丰粮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菜场街20号楼。
经营者:贾海敬,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沭阳县高墟宏扬米厂,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高墟镇米市。
法定代表人:孙田周。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双丰粮行、沭阳县高墟宏扬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因双方私下已达成协议且履行完毕,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