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民初69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龙,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时代茗品汇超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西武百货一层。
投资人:刘桂芹。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时代茗品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