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92民初1121号原告:安钢,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梅,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宁,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素珍(沈阳市沈北新区蒙福杨家吊炉饼饭店原经营者),女,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辽宁途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钢与被告王素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钢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安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