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初108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冬,山西建初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泉市万和智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德胜东街74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生。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阳泉市万和智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2019年12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